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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动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太阳城集团   发布时间:2023-05-22 16:3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关于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等要求,不断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束缚,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激励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太阳城集团 《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23〕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全面排查和制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更高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全面排查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下列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4.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1.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2.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3.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五)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3.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4.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他行为。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专项行动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底前)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多措并举、广泛动员,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6月底前)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逐项对照工作重点所列情形,对自查中发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形成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三)检查整改阶段(2023年5月至11月)

1.排查线索。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广泛征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多种形式问需于企,详细了解市场主体遇到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多渠道收集和分析媒体报道、行业动态、社会组织调查报告等相关信息,积极开展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排查工作。

2.加强检查。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交叉互查、南京都市圈城市互查、飞行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没有自查自纠、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重大、复杂问题可以提请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检查。

3.督促整改。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根据《南京市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予以受理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及时向相关单位发放《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统筹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对预防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防火墙”“安全阀”作用,全面筑牢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防线。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坚持底线思维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行政性垄断行为,要认真核查,做到逐件落实,全力打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要及时与市、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大力推动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知识,宣传公平、公正的竞争理念,大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注重总结,扩大效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年度考核。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炼工作经验,形成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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